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阳新县兴国镇生活家生鲜超市(徐晓辉)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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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1-00024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对编号12020K6044检验报告不合格豆芽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11月6日,我局依法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阳新县兴国镇生活家超市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检检测,经检测该批次农产品豆芽被判定不合格,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并指派我局两名同志进行调查。
当事人是2016年4月28日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超市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主要从事超市经营活动。2020年11月6日,当事人从阳新县兴国镇李家湾菜场购进10斤黄豆芽。在其超市销售,同日,我局委托阳新县公共检测中心对该批次黄豆芽进行检测,2020年12月2日,阳新县公共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12020k6044),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批黄豆芽为不合格食品,2020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和《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阳市监检告字(2020)53号),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每斤进价1.4元,销售价为每斤2元,当日己全部销售完,获取收入20元,违法所得6元。
二、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构成了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元;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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