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中文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名称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三溪福临门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22-05118 发布日期 2022-01-18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三溪福临门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新县三溪福临门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22MA4APT7Q6G,(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5日,阳新县公共检测中心对阳新县三溪福临门超市销售的麻饼(该麻饼由湖北枫林铺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地址是湖北省阳新县木港镇,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规格型号450g/个,执行标准GB/T20977-2007,生产许可证号SC12442022250032)进行抽检。阳新县公共检测中心于2021年10月12日签发检验报告,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1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我局提交排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麻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观无故意,认识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涉案农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是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主观无故意,认识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涉案农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是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

(一)正视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整改。

(二)已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进行整改。

(三)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学习食品安全管理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要引以为戒,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点击咨询智能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