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中文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名称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小龙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22-05121 发布日期 2022-01-18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小龙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我局对编号12021J5022检验报告不合格腊肉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9月28日,我局依法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个体户黄小龙销售的腊肉进行抽检检测,经检测该批次腊肉被判定不合格,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并指派我局两名同志进行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阳新县兴国镇中心市场后兴隆巷5号从事食品销售,销售腊肉,2021年9月28日我局依法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该经营户销售的腊肉进行抽检检测。2021年10月21日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12021J5022,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阳市监检告字(2021)38号,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抽样基数:5kg,抽样数量:1.77kg,当事人已将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当日全部销售完毕,货值250元,获取非法所得250元。

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点击咨询智能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