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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洋港庸财水果蔬菜经营店销售不合格黄豆芽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22-08061 发布日期 2022-01-26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洋港庸财水果蔬菜经营店销售不合格黄豆芽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我局对编号NO:12021J6238检验报告不合格黄豆芽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委托湖北琪谱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产品依法进行了现场抽样检测,经检测该批次格黄豆被判定不合格,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并指派我局两名同志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2日从阳新县龙港镇农贸市场购进豆芽10斤,进货单价1.5元/斤,销售价2元/斤,总进价15元,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1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县局委托的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对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产品依法进行了现场抽样,2021年11月17日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12021J6238),判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黄豆芽(抽样单编号NCP21420222486934733)(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告知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截止2021年10月22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豆芽全部售完,总售价20元,违法所得5元。

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元,并处罚款199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阳新县洋港庸财水果蔬菜经营店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其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国家要求的标准意识不够的原因造成的。此外,该店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法律法规学习,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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