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洋港汇商连锁超市销售不合格泥鳅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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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2-00002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对编号NO:12021J6247检验报告不合格泥鳅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委托湖北琪谱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产品依法进行了现场抽样检测,经检测该批次泥鳅被判定不合格,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并指派我局两名同志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2日从阳新县龙港镇农贸市场购进泥鳅10斤,进货单价29元/斤,销售价32元/斤,总进价290元。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1年10月22日,我局依法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经营的该批次产品进行现场抽样,2021年11月16日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12021J6247),判定你销售的该批次泥鳅(抽样单编号NCP21420222486935353)(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阳市监检告字[2021]45号)告知你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在本局向你送达《检验报告》之前你已将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泥鳅全部售完,总售价320元,违法所得30元。
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397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三、阳新县洋港汇商连锁超市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国家要求的标准意识不够的原因造成的。此外,该超市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学习,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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