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刘燕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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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3-45910 | 发布日期 | 2023-06-26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对编号(NO:1203C5443 NO:1203C5446)的检验报告不合格“香蕉、鲈鱼”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4月4日我局收到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关于阳新县前高批发超市有限公司(刘燕)销售的香蕉和鲈鱼的不合格检验报告,2023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此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抽验结果告知书送达了当事人。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说明了该批次“香蕉和鲈鱼”的进货来源及全部销售完毕的事实。2023年4月18日, 阳新县前高批发超市有限公司(刘燕)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农产品,我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是2018年10月30日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超市经营的有限公司。2023年3月15,我局依法委托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和鲈鱼”进行抽样检测,香蕉样品抽样基数为4kg,样品数量为2.23kg。鲈鱼样品抽样基数为2.5kg,样品数量为1.89kg。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出具编号(NO:1203C5443 NO:1203C5446)的检验报告,判定这批次“香蕉”(抽样编号:XBJ23420222486930560)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农产品。判定这批次“鲈鱼”(抽样编号:XBJ23420222486930563)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农产品。本局于2023年4月4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并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未申请复检。此批不合格的“香蕉和鲈鱼”是当事人通过微信从阳新当地鱼贩订购4条鲈鱼,重量2.95公斤,2023年3月15日在超市销售,销售金额111.6元,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订购一箱香蕉,2023年3月15日,物流运到当事人超市销售,销售价9.16元/公斤,销售金额75.5元,该批鲈鱼和香蕉的销售金额总计187.1元。
二、当事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5月23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7元;2、处罚款9813元;合计10000元。
三、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该店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学习,对此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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