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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张凯使用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yx_scjdglj/2024-00010 发布日期 2024-02-04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张凯使用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我局对编号(NO:【2023】SP-1217、NO:【2023】SP-1218)的检验报告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阳新县湖缤艺术幼儿园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不合格检验报告,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此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抽验结果告知书送达了当事人。2023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说明了该批次“餐具”的消毒情况的事实。2023年12月19日, 阳新县湖缤艺术幼儿园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我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3年11月15日,我局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店使用的餐具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11月29日,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2023】SP-1217、NO:【2023】SP-1218),鉴定当事人使用的碗(不锈钢)和勺子(不锈钢)为不合格餐具,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阳市监检鉴结【2023】78号),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是2021年04月29日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民办幼儿园服务。2023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914号,限期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仍未改正。

二、当事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1月22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该店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学习,对此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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