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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亿嘉超市五一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yx_scjdglj/2024-00027 发布日期 2024-03-13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亿嘉超市五一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我局对编号NO:B8DA25007B8F6077327的检验报告不合格“豆芽”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的关于阳新县亿嘉超市五一店销售的“豆芽”的不合格检验报告,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抽样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抽验结果告知书送达了当事人。2023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说明了该批次“豆芽”的进货来源及全部销售完毕的事实。2023年11月28日, 阳新县亿嘉超市五一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我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是在阳新县兴国镇太垴村五一大道675号从事预包装食品及果蔬零售活动的市场主体。2023年10月20日,我局依法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检。2023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B8DA25007B8F6077327),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鉴定结果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从李家湾菜市场购进3kg黄豆芽,进价3元/kg,售价4元/kg,当天都已售完,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12元。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3月7日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罚款9988元,两项合计10000元。     

三、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该店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学习,对此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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