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田小丽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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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5-00008 | 发布日期 | 2025-02-14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对编号(NO:12024J6348)的检验报告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11月25日,我局收到委托湖北中检检测有限公司对阳新县真滋味土菜馆使用的餐具不合格检验报告,2024年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2024J6348),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2024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说明了该批次“餐具”的消毒情况的事实。2025年1月6日,阳新县真滋味土菜馆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我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0月30日,本局委托湖北中检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11月21日,湖北中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12024J6348),鉴定当事人使用餐具消毒不合格。2024年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2024J6348),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是2017年11月22日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24年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当事人没有购进消毒设备。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阳市监责改字[2024]1517号),责令当事人改正。2024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1月16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元。
三、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该店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学习,对此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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