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陈世森配送中心(陈世森)销售不合格山药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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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5-00040 | 发布日期 | 2025-08-21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对编号NO:CCIC12509049的检验报告不合格“山药”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6月12日我局收到委托检测机构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关于阳新县陈世森配送中心(陈世森)销售的山药的不合格检验报告,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此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抽验结果告知书送达了当事人。6月23日阳新县陈世森配送中心(陈世森)销售的不合格山药,我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说明了该批次“山药”的进货来源及全部销售完毕的事实。
2025年5月12日,我局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山药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6月12日,检验机构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NO:CCIC12509049),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山药的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6月13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查,涉案山药是当事人2025年5月12日在阳新县李家湾农贸市场处购进,进价161/件,共购进3件,重量不明确,以12元/kg不等的价格出售,至6月13日已全部售完,由于当事人未建立会计账簿,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二、当事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8月5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一,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第二,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缺乏检验手段,在不借助仪器的前提下无法辨别农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经营户整改情况:1、6月13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2、停止销售该山药。
特此公告
阳新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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