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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洋港汇商连锁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yx_scjdglj/2025-00041 发布日期 2025-08-21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洋港汇商连锁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我局对编号No:CCIC12509294检验报告不合格“新荔枝干”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5月14日,本局依法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荔枝干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025年6月16日经县局批准立案,并指派陈兵(执法证号:17020230244)、程良大(执法证号:17020230243)对该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经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在阳新县洋港镇洋港大道19号经营食品的市场主体。2025年5月14日,本局依法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荔枝干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6月11日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CIC12509294),检验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阳市监检鉴结〔2025〕26号)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CIC12509294),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荔枝干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92元;2.罚款9208元。

三、阳新县洋港镇家家福连锁超市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食品原因进行了排查,荔枝干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国家要求的标准意识不够的原因造成的。此外,该超市加强了《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学习,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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