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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000014349yx_zfb/2018-01242 发布日期 2018-08-22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文号 文件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所属机构 县政府办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金融扶贫决策部署,解决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贫小额信贷的对象和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2.金额在10万元以下;

3.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并进行财政贴息;

4.对借款人实行免抵押、免担保,由政府机构担保、保险提供保证等视同对借款人免抵押、免担保。

二、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扶贫小额信贷坚持户借、户用、户还,主要用于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购置小型农机具,以及参与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具有特色优势的二、三产业投资等增收创收项目。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不能收集资金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用于抱团发展使用的,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的基本原则。

三、扶贫小额信贷的贴息

根据“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按照“贫困户申请、主办银行每月初汇总到期还本付息贷款代为申报、县人民银行核实、县扶贫办审定、县财政局委托主办银行拨付到户”的工作程序,将贴息资金分期(按照贷款期限)通过银行卡直补到贫困户。凡未按期限还本付息的不得贴息。

四、评级授信标准的调整

各村金融综合服务站按照贫困户诚信度(占比40%)、劳动力(占比25%)、劳动技能(占比25%)、人均收入(占比10%)四项指标开展评级授信工作。凡贫困户具备一定创业就业能力、有真实的增收项目、无不良征信记录,承办银行应结合其评级等次和实际需求合理决定授信额度,不能因其他情况随意降低授信标准。对评级授信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贫困户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五、动态调整对象的处理

因动态调整被列为稳定脱贫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同其他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扶贫小额贷款的相关政策。对贷款到期并完成贴息的,不予追究。对贷款到期但没有进行贴息或贷款未到期的,继续履行贷款协议约定,按规定和程序予以贴息。对贷款未发放的,由承办银行按照扶贫小额贷款工作流程予以办理。

六、产业带动、分贷统还贷款类型的处理  

依据国家、省扶贫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产业带动和分贷统还类型的贷款进行分类处置。一是产业带动型的贷款,存量部分由所涉镇村、承办银行监督项目法人,按照县政府文件规定和帮扶协议履行帮扶责任,县扶贫办、财政局按规定和程序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到期后,可由贫困户直接申请贷款,自愿投资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伙生产经营,实现增收;新增产业大户贷款不再纳入扶贫小额信贷统计范围。二是分贷统还型的贷款,遵循户借、户用、户还的原则,在确保资金用途合规的前提下,到期后采取户贷社管合作(合营)发展模式转化为扶贫小额贷款。

七、创新扶贫小额信贷模式

按照户借、户用、户还的要求,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创新推广扶贫小额信贷“一自三合”模式。一是户贷户用自我发展模式。即有自主发展能力和发展条件的贫困户,通过户贷户用自我发展扶贫产业,独立生产经营实现增收脱贫。二是户贷户用合伙发展模式。即贫困户与贫困户,或与一般农户,或与能人大户、农民合作社、致富带头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代种代养、租赁、托管、订单生产等合伙生产经营,通过互帮互助带动贫困户共同发展产业,形成抱团发展的合力。三是户贷社管合作发展模式。即贷款贫困户加入或抱团成立特色种养业、手工业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提供产前培训、产中指导、产后销售等一条龙服务,统一采购原材料,统一标准生产加工,统一销售,形成脱贫致富长效机制。四是户贷社管合营发展模式。即贷款贫困户加入或抱团成立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协作合营,成立新的经营主体,并确立抱团贫困户的主体地位和合作社的经营主导权,引入和发挥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技术、信息、销售和服务优势,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保证合作社和贫困户资金安全、稳定收益和生产就业能力的提升。

八、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监管

扶贫小额贷款的办理按照“县扶贫办向主办银行提供信息、贫困户申请、扶贫工作队队长和村支书签字、村委会盖章、主办银行受理、调查和审批、放贷”的工作流程实施。贷后管理由各主办银行、各镇村共同负责。一是增强政银协作,抓好风险防控,各镇村要及时与主办银行做好衔接,准确掌握逾期贷款,对已出现逾期贷款,做好政策宣传,督促贫困户还贷;各主办银行要依法组织清收,对催收后逾期90天仍未偿还的,进入贷款风险补偿程序,政银保三方按约定比例分担损失。二是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扶贫贷款资金规范使用的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主办银行不低于贷款户数的10%,镇区不低于贷款户数的20%,村级不低于贷款户数的30%。

各镇区、各主办银行及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认真整改问题,补充或调整相关内容,扎实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确保金融扶贫政策落实到位。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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