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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阳新县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0-100731 发布日期 2020-12-08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文号 文件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所属机构

关于印发阳新县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区)人社中心、财政所、税务分局、农业服务中心:

《阳新县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 新 县 发 展 和 改 革局

阳  新  县  财  政  局       阳 新 县 农 业 农 村 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新县税务局

2020年11月9日


阳新县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43号),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共抓长江大保护和保障民生等方面决策部署,从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高度做好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安置工作,有效落实退捕参保补偿等政策措施,确保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安置到位,实现退捕渔民上岸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一)户籍在阳新,农业农村部组织建设运行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船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的建档立卡渔民;

(二)截止2020年7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退捕渔民,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捕渔民。

三、补贴标准

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享受补贴。专业渔民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参照我县2020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确定。专业渔民个人缴费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每年个人缴费补贴金额标准为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除以个人缴费补贴年限;兼业渔民个人缴费补贴年限不少于10年,每人每年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不高于专业渔民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

其补贴所需资金由统筹中央及省级禁捕退捕一次性补助结余资金、过渡期补助及县政府相关资金解决。

四、参保补贴方式

(一)缴费补贴实行“按年补贴,先缴后补”。退捕渔民当年个人缴费低于当年补贴标准的,按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给予补贴。

(二)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实际享受补贴年限不足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年限的,剩余年限个人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退捕渔民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三)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退捕渔民,个人缴费补贴总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事关渔民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紧密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档立卡退捕渔民人员信息收集、审核和补贴资金申请;县发改局负责建档立卡退捕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审批和政策性扶持资金对上争取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建档立卡退捕渔民补贴资金落实、拨付;县人社局负责建档立卡退捕渔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及补贴资金的测算与记账;国家税务总局阳新县税务局负责建档立卡退捕渔民保险费征缴;相关镇(区)负责统筹做好建档立卡退捕渔民政策宣传和缴费补贴的发放工作。

(二)强化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和相关镇(区)要把握好政策,务必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工作中措施不力、工作不实、弄虚作假,导致补贴资金错发、漏发、重复发放等行为,造成国家补贴资金流失的,报县纪委监委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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