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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遗属待遇政策公示
索引号 000014349yx_rsj/2022-00002 发布日期 2022-01-12 发布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所属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新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遗属待遇政策公示

根据《关于调整黄石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黄人社发〔2022〕1号)规定,现就我县职工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标准。我县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调整为5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1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6500元。个人包括参保单位的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参加我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照缴费基数月标准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57.3%设定十个档次,对应缴费基数分别为3300元、3850元、4400元、4950元、5500元、8250元、11000元、13750元、16500元、3150元,月缴费金额分别为660元、770元、880元、990元、1100元、1650元、2200元、2750元、3300元、630元。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2021年12月31日前已缴完2021社保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全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不重新申报2022 年1月至6月的缴费基数;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缴纳2021年度全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上述缴费基数标准和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40 号)规定,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是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性和规范性的要求,现将相关要点通知如下:

一、领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三、抚恤金标准。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四、其他特殊情况。

(一)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二)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

(三)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街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四)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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