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阳新县2012年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及售、租金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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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0014349/2012-00221 | 发布日期 | 2012-08-20 | 发布机构 |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所属机构 | 阳新县人民政府 | ||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1、配租户数:450户左右。
2、配租房房源:配租房房源主要来自新建廉租住房420套,购买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商品房30套。
3、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2012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1.00元/?·月执行,具体租金,根据房屋层次进行调节,调节系数与公房租金调节系数相同;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租。
4、配租原则:优先考虑无房特困家庭的轮候配租,房源仍有剩余的,再考虑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家庭。
5、配租方式:采取按积分高低轮候排队的方法进行,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积分计分办法如下:
申请家庭常住人口数(一人加1分),是否享受低保(低保加5分),家庭成员残疾程度(一级加6分,二级加4分,三级和四级加2分,家庭成员有不同残疾程度的按最高残疾标准计算)、重大疾病情况(按医学会统一标准共25种,加8分)、军烈属(加10分)、获得荣誉称号(国家级加9分,省部级加6分,市级加3分)、伤残军人证明(加6分)、见义勇为(加5分)和独生子女(加5分)等情况进行计分排序,按照就地就近安排、城区平衡的原则,予以轮候配租。重度残疾、重大疾病和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考虑出行方便,配租时可在低楼层中选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社会或个人提供,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1、配租户数:100户左右。
2、配租房源:政府收购的用录村100套公益性公租房。
3、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办、县财政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租金的80%。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行差别化收取,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单位投资的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可在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但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0%。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每两年向社会公布(调整)一次,2012年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4.0元/?·月执行,具体租金,根据房屋层次进行调节,调节系数与公房租金调节系数相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租。
4、配租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配租,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在确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向城镇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剩余住房由县住房保障办统一协调分配。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均纳入县住房保障办统一管理。
5、配租方式:
①、政府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由县住房保障办按房源情况和申请家庭情况予以摇号配租。
②、其它社会性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在县住房保障办的监督下,由投资单位自行组织分配,分配名单报县住房保障办备案。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差额及该家庭应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给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1、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为同期住房开发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房地产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般为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价格的60%,最高不得突破70%。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距离城市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①集资合作建房价格: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的建房实际成本向参加集资建房职工收取集资款;
②集资合作建房供应对象: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县住房保障办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县住房保障办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3、销售程序
①面向被拆迁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程序
被拆迁户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重点工程被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旧城改造被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a、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经社区和县住房保障办两级审查合格后,由县住房保障办发放《阳新县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
b、申请人取得《阳新县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后,持《阳新县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拆迁协议》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售楼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登记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登记的先后顺序,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工作。申请人在选定房型和房号后,与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阳新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②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程序
a、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阳新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要在相关新闻媒体发布公开登记信息公告;
b、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经社区和县住房保障办两级审查合格后,由县住房保障办发放《阳新县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
c、取得《阳新县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购房登记;
d、当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可供房源数量时,按登记的先后顺序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当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可供房源数量时,由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房人顺序号,并按摇出的顺序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e、中号的购房人需持本人身份证、《阳新县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按公证的顺序号依次选定房型和房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阳新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4、上市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
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办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的,按届时(房屋上市转让办理转移登记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该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与该房屋购房款差价的3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县住房保障办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③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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