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充分把握国家政策机遇,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为加快我县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惠民生、稳增长、促发展为目标,强化工作责任和政策落实,进一步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作为政府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由县棚改指挥部负责统一部署和指导全县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工作,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我县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工作要与存量商品房去库存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二)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运作。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照顾,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和危房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依法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妥善处理和化解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坚持公开透明,阳光运作。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工作要切实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做好项目公开、征收补偿方案公开、补偿结果公开,确保补偿标准公平,征收和改造过程公正,自觉主动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三、工作目标
2016年,全县计划改造各类棚户区和城市危房7233套,其中,县城区棚户区和危房改造项目共计划改造(整治)3187套(户);各镇、区(管委会)计划改造3046套(户);垦区危旧房改造1000户。
四、改造方式
兴国老城区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原则上全部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进行,黄石新港(物流)园和排市镇、浮屠镇可采取实物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垦区危旧房改造按照省农垦有关规定执行。
(一)县城区规划区
1、改造户数:3187套(户);
2、货币化安置比率80%;
3、改造方式及原则:将城市危房纳入棚改政策范围,对D级危房一律限期强制拆除,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兴国老城区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全部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进行,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建房源筹集平台,在县城区筹集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安置房源。城东新区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属期房安置的应按城东新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同步规划、按期建设,确保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及时安置。
(二)新港(物流)园、排市镇、浮屠镇
1、改造户数:3046套(户),其中,新港(物流)园改造2666套(户)、排市镇改造180套(户)、浮屠镇改造200套(户);
2、改造方式及原则:新港(物流)园、排市镇、浮屠镇要依法合规做好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等工作,确保棚户区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棚改项目基础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小区的供水、供电、通讯、排污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垦区
1、改造户数:1000户,其中,军垦农场改造500户、综合农场改造150户、荆头山农场改造50户、半壁山农场改造300户;
2、改造方式及原则:垦区危旧房改造按照省农垦有关规定执行。各农场要切实落实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标准,进一步加强项目资料管理,落实“一户一档”制度,健全完善相关台账。
五、具体措施
(一)加快摸清底数。各镇、场(区)要在2016年二季度前全面摸清各类棚户区住房底数,将城区规划区内城中村和城边村;城镇C级以上危房;分散在棚户区范围内的零星商业用房、旧厂房和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有条件的建制镇棚户区和其他急需改造的老旧住宅区等,借机纳入棚改政策支持范围。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各单位要抓紧编制2016-2018年改造规划,及时办理项目申报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各单位、各社区要加强城镇危房排查力度,特别是城镇C级以上危房的排查工作,要建立房屋安全信息台账并及时上报。
(二)充分征询意见。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工作采取先征询意愿、后实施征收的程序,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落实宣传动员与意愿征询、项目申报与调整、摸底调查与征收实施、风险评估与维护稳定工作的各项程序,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对未到达征收意愿比例的项目不得启动房屋征收工作。要积极鼓励居民组建自治改造委员会(简称自改委),参与棚户区改造,将愿意实施改造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比例超过90%的棚户区,优先列入今年计划,并实施依法征收,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将工作经费和签约搬家奖励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县棚改办与自改委协定后报县棚改指挥部批准。
(三)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县政府授权县住房保障中心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县住房保障中心要切实按照《阳新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暂行管理办法》(阳政办发〔2016〕15)号文件规定,推进购买棚改服务工作,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和危房改造项目。
(四)规范筹集安置房源。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安置房源筹集遵循“公开运作、封闭运行、随行就市、让利于民”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进行,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房源。房源指导价格上限按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三项加总审慎确定,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房源指导价格由县物价、财政、住房保障部门共同核定。
住房保障部门应监督棚改服务承接主体将已签订《意向性房源筹集协议》的房源位置、数量、套型、价格等相关内容在媒体上公开。
购房款的结算按照被征收人补偿安置费用低于(含等于)售房款的,由住房保障部分确定的棚改服务承接主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抵扣被征收人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据实结算;被征收人补偿安置费用高于售房款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的棚改服务承接主体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售房款,剩余补偿安置费用由该承接主体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的方式结算,具体工作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实施。
县审计、财政部门对意向性房源筹集涉及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五)推进依法征收。各相关单位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应依照县政府出台的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应让利于民,切实维护棚户区居民合法权益。
在房屋征收前,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摸底。凡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马上拆除,认定需要补偿的,由县棚改办组织相关部门核实,报县棚改指挥部研究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部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部门可依法向房屋所在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唯一住房被征迁且货币化安置补偿后无力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可按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对被征收国有企业公房的承租人,愿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且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原企业已破产的由县政府指定的代管部门同意),可先办理房改购房手续,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棚户区和危房改造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六)突出重点,试点先行。将人居环境差、消防安全隐患大、影响市容市貌和经济社会发展、群众改造愿望迫切的原半导体厂、实验中学两栋D级危房作为货币化安置试点,以点带面加快推进全县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步伐。将原机械厂生活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重点储备项目,先行推进。
(七)落实配套政策措施。落实税收政策,对货币化安置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对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或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且属于购买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对棚改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进行减免。棚户区改造家庭购房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放宽公积金政策,棚改货币化安置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限一套)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购房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其父母或子女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其父母或子女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限一套),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低降至20%;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人,可申请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公积金账户余额须留足6个月缴存额),提取后可再按程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可凭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等相关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符合条件的棚改家庭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
六、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
(一)资金筹集。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性贷款,土地出让收益,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2016年,我县计划筹集各类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资金172000万元,其中,中央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10000万元,申请棚改政策性贷款160000万元(其中新港棚改60000万元),县本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提取2000万元;
(二)资金使用。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屋搬迁、征收补偿等费用;编制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征收规划及可行性分析,开展房屋征收调查、测绘、评估,迁移(改)设施设备、拆除建筑物及清运建筑垃圾等专业服务性费用;2016年,县城区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共需投入资金约87135万元。其中:
1、兴国老城区棚户区和危房改造计划安置2300户左右,意向性房源筹集购房款总计约71400万元,本年度需支付42840万元(按照第一年支付6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10%的比例支付),装修费、奖金、搬迁费、过渡费等约需11595万元,合计54435万元。
2、城东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000套,其中,意向性房源筹集购房款约25200万元,过渡费、土地费、装修费、附属物、奖金、搬迁费等约7500万元,合计32700万元。
七、职责分工
县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我县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工作。
县棚改办承担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和职责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汇总、分析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出具棚户区和危房改造项目符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相关文件,落实配套政策;负责搭建我县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安置房源筹集平台,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开展。
县征收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征收政策、征收补偿方案,监督指导属地镇(区)做好房屋征收动员和协议签订,对被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组织实施安置房源送配工作。
县发改局要配合县棚改办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办理立项等预审批手续。
县财政局要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和棚改承接单位做好承接国家政策性贷款工作;负责落实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工作经费;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县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权属,协助县执法局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进行调查、核实;负责办理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项目的规划、土地预审手续,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积极推进各项用地手续办理。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科学定位腾退土地的使用功能,加快完善相关手续。
县执法局和兴国镇负责城区棚改腾退土地的后期管理工作。兴国镇各社区要做好辖区内棚改腾退土地的日常巡查工作,建立棚改腾退土地管理台账,对发现的非法占用棚改腾退土地行为要及时制止。县执法局负责棚改腾退土地上非法建筑和栽种物的拆除、清理工作。
县国资局、县工业协会负责指导、督促所属企业积极参与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县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县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
各镇(区)政府是本辖区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房屋征收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棚户区和危房改造项目基础数据的摸底调查、申报项目实施计划、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按规定认定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物,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社会维稳等工作。
八、时间要求
为确保本年度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启动并稳妥有序推进,按照“早计划、早安排、早行动、早落实”的原则,将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季度,前期准备阶段。召开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启动摸底调查工作,摸清全县房屋征收户数;起草《阳新县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细则》和《阳新县城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政策性文件;
二季度,宣传发动阶段。启动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完成棚改项目申贷前期工作;启动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工作,落实承接主体,完成意向性安置房源筹集工作,全县房屋征收签订率达到50%以上,安置对象选房工作达到50%工作量;
三季度,全面实施阶段。重点抓好各项目的开工、施工进度、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在季末实现房屋征收签订率100%,征收房屋拆迁腾地达到100%,安置对象选房工作全面完成;
四季度,总结提高阶段。建设项目要形成明显实物工作量,实现完成三个三分之一要求,即三分之一完成基础施工、三分之一主体施工、三分之一基本建成;组织第三方对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完成评价报告;全面总结、检验全县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做好相关资料的汇编,迎接年终考核。
九、工作要求
(一)坚持按月推进。全县棚改工作采取“一周一安排、一月一推进、一季一考核”的方式进行,按照市棚改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建立例会制度、月报制度、目标考核制度,每季度对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情况进行专项效能考核,并通报情况,确保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工作有序推进。
(二)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载体加强宣传报道,为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了解程序。
(三)切实履行职责。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并且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工作责任重大,各相关单位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形成合力,把工作抓好、抓实。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
(四)严把质量安全关。要坚持做到“源头把关、过程全控、内部查控、社会监控”,切实加大对棚户区和危房项目的监管力度,按照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严把规划选址、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建筑用材、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关口,要全面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对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的约束和监督,对质量问题采取“零容忍”态度。
(五)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国家审计署部署的连续五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及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十、工作纪律
(一)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镇、场(区)、县直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对在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工作中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城镇危房改造不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三)县审计局要对棚户区改造计划执行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县棚改办将牵头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定期对各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镇、场(区)、县直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由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并限期整改,确保全面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