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品位,切实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阳新县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兴国镇南门街片区的房屋实施征收,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水门口、五马坊街;南至小河;西至天灯下路、南门街前私宅;北至老水厂家属楼。详见公2017011367号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 阳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实施单位 南门街片区一期指挥部、兴国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日期 2017年11月3日
五、征收签约期限 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5月31日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6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附:阳新县旧城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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