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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阳民社罚决〔2021〕09号)
索引号 000014349yx_mzj/2021-00050 发布日期 2021-09-09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文号 文件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所属机构 县民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阳民社罚决〔2021〕09号)

当事人:阳新县成品油行业协会:

住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恩坡堤坝路187号

类型:社会团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宗海

联系方式:13597618678、15172077696

经调查,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存在下列事实:

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组织住所变更。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

2、未按规定的程序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收支情况未向全体会员公开。违反《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业协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应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备案。会费收支情况应每年书面向全体会员公开”的规定。

3、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会费票据,用于会费收取;违反《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第七条: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规定。

4、未按规定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违反《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应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决定:

1、撤销登记。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新县民政局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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