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阳民社罚决〔202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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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2022-78409 | 发布日期 | 2022-10-11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所属机构 | 县民政局 |
当事人:阳新县德福敬老院
住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兴国镇宝塔湖路15号
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小苹
联系方式:13217147998
经调查,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会计资料接受非营利性监督检查。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决定:
1、限期停止活动三个月。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新县民政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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