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星潭冶商平价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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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1-00002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对编号NO:12020I6762检验报告不合格黄豆芽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9月9日,我局依法委托湖北省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阳新星潭冶商平价超市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检检测,经检测该批次黄豆芽被判定不合格,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并指派我局两名同志进行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阳新县龙港镇星潭村从事食品销售,2020年9月9日我局依法委托湖北省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超市的黄豆芽进行抽检检测。2020年10月5日该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12020I6762,判定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GB22556-2008要求,为不合格产品。2020年10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测结果告知书(阳市监检告字[2020]38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复检。该黄豆芽生产日期:2020年9月9日,抽样基数:4kg,抽样数量:2kg,当事人该批次销售上架的黄豆芽当日都被湖北省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封装送检,销售10斤,违法所得5.8元。
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5.8元、并处以9994.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三、阳新县星潭冶商平价超市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其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国家要求的标准意识不够的原因造成的。此外,该店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学习,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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