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中文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名称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阳新县龙港镇家多福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22-71056 发布日期 2022-09-14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阳新县龙港镇家多福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新县龙港镇家多福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MA493WYR3Y ,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30日,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托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NCP22420222486934589、鲫鱼抽样单编号:NCP22420222486934607)。经湖北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NO:12022E7198,上述批次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于2022年5月30日从阳新县龙港镇农贸市场购进生姜10斤,进货单价3元/斤,销售价4.9元/斤,货值49元,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接报告当天已将该批次检验不合格的豇豆和鲫鱼全部售完,这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和当事人均未收到消费者对不合格产品的相关投诉。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我局提交排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7月25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直接原因:生姜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农药杀虫造成的;间接原因:购物广场进货把关不严。  

整改情况:

(一)正视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配合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整改。

(二)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并告知上游经销商。

(三)对蔬菜进货渠道严格把关,对其质量严格把关,必要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批次蔬菜和水产品检测报告。

(三)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学习食品安全管理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要引以为戒,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点击咨询智能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