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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阳新龙星潭冶商平价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22-71060 发布日期 2022-09-14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阳新龙星潭冶商平价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我局对编号12022E7213检验报告不合格缸豆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年5月31日,我局依法委托湖北省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阳新县星潭冶商平价超市销售的缸豆进行抽检检测,经检测该批次缸豆被判定不合格,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并指派我局两名同志进行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阳新县龙港镇星潭村从事食品销售,2022年5月31日我局依法委托湖北省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超市的缸豆进行抽检检测。2022年6月21日该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12022E7213,判定当事人销售的缸豆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GB2763-2021要求,为不合格农产品。2022年8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测结果告知书(阳市监检告字[2022]18号)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复检。该缸豆生产日期:2022年5月31日,抽样基数:5kg,抽样数量:2.6kg,当事人该批次销售上架的缸豆当日都被湖北省琪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封装送检,销售2.4公斤,违法所得3.744元。

二、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4元;2、罚款9996.26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三、阳新县星潭冶商平价超市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农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其甲基异柳磷项目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国家要求的标准意识不够的原因造成的。此外,该店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学习,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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