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过把瘾美食人民医院店(刘会清)销售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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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4-00065 | 发布日期 | 2024-11-08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对编号NO:12024G5477的检验报告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8月19日我局收到委托检测机构湖北中检检测有限公司的关于阳新县过把瘾美食人民医院店(刘会清)销售的“油条”的不合格检验报告,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此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抽验结果告知书送达了当事人。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说明了该批次“油条”的进货来源及全部销售完毕的事实。2024年9月2日, 阳新县过把瘾美食人民医院店(刘会清)销售不合格的油条,我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是2021年11月份经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一直在阳新县城东新区太阳城学士楼1号楼114号从事小型餐饮服务。2024年7月15日,湖北中检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手工油条进行抽样检测,样品抽样基数为14根。湖北中检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出具编号:12024G5477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实测值688大于标准指标100,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在抽样检测当天当事人进购该批次油条30根,以每根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当日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60元。
二、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10月30日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10060元,合计罚没款100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该餐饮店规模较小,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购进“油条”的时候没有落实好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产品生产方制作过程把关不严。
经营户整改情况:1、通知生产方抽样结果并停止向同批次“油条”生产方进货;2、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截止目前,该经营主体仍在整改当中。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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