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枫林镇百会副食店(刘海燕)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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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5-00004 | 发布日期 | 2025-01-21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对编号NO:12024I5943的检验报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花生米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9月24日,本局依法委托阳新县公共检测中心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花生米(生产日期:20240924)进行抽检,抽检数量3.27kg,2024年10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NO:12024I5943)显示抽检的食用农产品花生米中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 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截止《检验报告》送达之日,上述花生米已销售完毕。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花生米是在九江市一家浔微干货批发部购进,未索票索证,据当事人称,该批次花生米购入数量39.5kg,进价12元/1kg,售价16元/1kg,销售39.5kg。上述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米货值金额共632元,违法所得为632元。
二、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月3日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2元,2、罚款6368元,合计罚没款7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该副食店规模较小,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购进花生米的时候没有落实好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没有查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经营户整改情况:1、通知经营者销售花生米应查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2、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截止目前,该经营主体仍在整改当中。
特此公告。
阳新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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