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星潭冶商平价超市(黄年生)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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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5-00009 | 发布日期 | 2025-02-19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对编号NO:12024K5567的检验报告不合格“腊鸭腿”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12月6日我局收到委托检测机构湖北中检检测有限公司的关于阳新县星潭冶商平价超市(黄年生)经营的“腊鸭腿”的不合格检验报告,2024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此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抽验结果告知书送达了当事人。2024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说明了该批次“腊鸭腿”的进货来源及全部销售完毕的事实。2024年12月25日,我局依法对阳新县星潭冶商平价超市(黄年生)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1月12日,我局委托湖北中检检测有限公司对阳新县星潭冶商平价超市经营的腊鸭腿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查,上述亚硝酸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是当事人从武汉市朱珠肉制品商行购进,购进数量为20斤,批发单价为125元,售价为7.98元/斤,货值金额159.6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亚硝酸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共计159.6元。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1月17日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该超市在购进“腊鸭腿”的时候按照法律法规落实好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但在产品运输储存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经营户整改情况:1、通知生产方抽样结果并停止向同批次“油腊鸭腿”生产方进货;2、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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