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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兴国镇五一学校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25-23161 发布日期 2025-03-25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兴国镇五一学校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我局对编号NO:12024K5366的检验报告消毒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11月25日我局收到委托检测机构湖北中检检测有限公司的关于阳新县兴国镇五一学校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检验报告,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此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抽验结果通知书送达了当事人。2025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说明了该批次“餐具”的进货来源及消毒情况的事实。2024年12月17日, 阳新县兴国镇五一学校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我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是2024年8月5日经阳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在湖北阳新经济开发区太垴村主要从事中小学义务教育。2024年11月6日,本局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食堂的汤碗进行检验,2024年11月25日,湖北中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12024K536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2024年1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阳市监责改字〔2024〕90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7日内对检验检测结果没有提出复检。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食堂餐具的消毒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5年3月14日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该学校食堂管理人员身兼几职,工作繁忙,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餐具使用前的消毒工作把关不严。
  使用单位整改情况:1、通知使用单位抽样结果;2、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严格落实餐具使用前的消毒工作。截至目前,该使用单位仍在整改当中。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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