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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浮屠镇红利洋生活购物广场(浮屠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yx_scjdglj/2025-00030 发布日期 2025-06-11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浮屠镇红利洋生活购物广场(浮屠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新县浮屠镇红利洋生活购物广场(浮屠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22MA4CUN546P,以下简称当事人)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5日,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受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洋姜(酱腌菜)、金桔干(蜜饯)、八角散称(其他香辛料调味品)进行抽样。经抽样检验,洋姜(酱腌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金桔干(蜜饯)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八角散称(其他香辛料调味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3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CCIC12502927、CCIC12502930、CCIC12502933)和《检测检验结果告知书》,由阳新县浮屠镇红利洋生活购物广场(浮屠店)柯冬冬签收。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均按相关要求处置完毕。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排查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我局提交排查整改情况报告。

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6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洋姜6.245千克和违法所得454.8元;3.罚款19545.2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五、整改情况:

(一)正视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整改。

(二)建立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查。

(三)学习食品安全管理意识,加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要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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