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星潭冶商平价超市销售不合格小黄姜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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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5-00051 | 发布日期 | 2025-09-10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我局对编号NO:CCIC12511014的检验报告不合格“小黄姜”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6月24日我局收到委托检测机构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关于阳新县星潭冶商平价超市销售的“小黄姜”的不合格检验报告,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此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抽验结果告知书送达了当事人。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说明了该批次“小黄姜”的进货来源及全部销售完毕的事实。2025年7月2日, 阳新县星潭冶商平价超市销售不合格的小黄姜,我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是2017年2月份经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一直在阳新县龙港镇星潭街从事超市销售服务。2025年5月29日,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小黄姜进行抽样检测,样品抽样基数为2.287个。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出具编号:CCIC12511014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小黄姜铅的残留量(干样品,以PB计)实测值0.70大于标准指标0.2,铅的残留量(干样品,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在抽样检测当天当事人进购该批次小黄姜31.6斤,以每斤7.9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158元。
二、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适用《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该餐饮店规模较小,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购进“小黄姜”的时候没有落实好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产品生产方制作过程把关不严。
经营户整改情况:1、通知生产方抽样结果并停止向同批次“小黄姜”生产方进货;2、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截至目前,该经营主体仍在整改当中。
特此公告
阳新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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