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龙港镇百汇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山药棍”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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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5-00052 | 发布日期 | 2025-09-10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对编号No:CCIC12511627的检验报告不合格“山药棍”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5月30日,本局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阳新县龙港镇百汇购物广场经营的山药棍(油炸糕点)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CCIC12511627)各一份,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25年7月3日,我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是2021年12月份经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一直在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龙港镇从事零售业。当事人称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是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购进,购进数量为10kg,批发单价为130元,售价为15.96元/kg,货值金额159.6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共计159.6元。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2025年7月18日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9.6元;2.罚款7840.4元。合计罚没款8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运输环节出现问题;2、产品生产方过程把关不严。
经营户整改情况:1、通知生产方抽样结果并停止向同批次“油条”生产方进货;2、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特此公告
阳新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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