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洋港大酒店(柯尊红)涉嫌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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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5-00055 | 发布日期 | 2025-09-10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对编号No:CCIC12512983检验报告不合格“黑圆碗”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6月12日,本局依法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黑圆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2025年7月3日经县局批准立案,并指派陈兵(执法证号:17020230244)、程良大(执法证号:17020230243)对该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经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在阳新县洋港镇洋港大道18号经营餐饮的市场主体。2025年6月12日,本局依法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黑圆碗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7月1日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CIC12512983),检验结果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阳市监检鉴结〔2025〕40号)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CIC12512983),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阳新县洋港大酒店收到检验报告后对餐具消毒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的主要原因是酒店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导致碗没洗干净且消毒不彻底。此外,该酒店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学习,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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