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阳光山泉纯净水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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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5-00064 | 发布日期 | 2025-10-22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阳新县洋港阳光山泉纯净水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309797337T,以下简称阳光山泉纯净水厂)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9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阳光山泉纯净水厂2025年7月5日生产的“纯净水蓝标”、7月9日生产的“纯净水绿标”阳光山泉桶装水进行抽样。经抽样检验,上述两个批次的桶装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8月12日,本局向阳光山泉纯净水厂送达了阳光山泉纯净水厂2025年7月5日生产的“纯净水蓝标”、7月9日生产的“纯净水绿标”阳光山泉桶装水的《检验报告》和《检测检验结果告知书》,由吴高柏签收,执法人员对阳光山泉纯净水厂经营场所及库房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2025年7月5日生产的“纯净水蓝标”、7月9日生产的“纯净水绿标”阳光山泉桶装水已全部销售完毕,并督促阳光山泉纯净水厂制定召回计划并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未接到饮用该两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阳光山泉桶装水的投诉和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阳光山泉纯净水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44元;2.罚款2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1、发生问题的原因: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对生产环节各个流程的自身监管不严格。
2、整改情况:
(一)正视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整改。
(二)已停止该两个批次的桶装水的销售,进行整改。
(三)加强自身食品安全学习和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要引以为戒,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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