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雅斯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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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5-00065 | 发布日期 | 2025-10-24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我局对:NO:2025CJ04006;NO:2025CJ04003的检验报告不合格“高原大葱杆”和“胡萝卜”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高原大葱杆”和“胡萝卜”进行抽样检测,“高原大葱杆”抽样的数量是18袋,备样数量9袋,“胡萝卜”样品数量7.19kg,备样数量3.55kg。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研究院于2025年7月28日出具编号:NO:2025CJ04006;NO:2025CJ04003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所销售的“高原大葱杆”和“胡萝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31 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阳市监责改字〔2025〕 1518 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说明了该批次“高原大葱杆”和“胡萝卜”进货来源、进销货价格及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上述批次农产品进行召回。阳新雅斯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农产品,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是2024年10月份经核准注册的有限公司,一直在阳新县兴国镇彭山大道阳新铜锣湾广场从事农副产品、食品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从武汉市黄陂区奕菲农产品商行处购进高原大葱杆20份(150-200克/份),进购价格2.75元/份,销售价格4元/份;2025年7月1日当事人从武汉汇佳园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胡萝卜27件(10公斤/件,合计270公斤),销售价格1.99元/斤。抽检不合格的高原大葱杆和胡萝卜于2025年7月2日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8月1日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召回公告粘贴后没有人退回,当事人的货值金额1154.6元,违法所得1154.6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高原大葱杆和胡萝卜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快速检测报告,能如实提供上述食品进货来源,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完善食品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制度,提交了《整改报告》。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20250127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轻微免罚清单(一)序号4。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公司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由于该公司管理上的疏忽。
公司整改情况:1、采取召回措施,张贴《召回公告》,对上述批次食品进行召回,无消费者退回,并完善食品采购、储存、使用、管理制度,提交了《整改报告》;2、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截至目前,该经营主体仍在整改当中。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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