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白沙镇寺峰泉桶装水厂 (潘会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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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5-00070 | 发布日期 | 2025-10-30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我局对编号N0:SP202507732的检验报告不合格“桶装纯净水”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7月9日我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桶装纯净水进行抽检。2025年8月11日,我局收到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桶装纯净水的检验报告(N0:SP20250773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此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抽验结果告知书送达了当事人。202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说明了该批次“桶装纯净水”的生产及销售的事实情况。2025年8月11日, 阳新县白沙镇寺峰泉桶装水厂(潘会良)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桶装纯净水,我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是经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从事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销售的市场主体。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桶装纯净水的检验报告(N0:SP202507732),生产日期2025年7月9日的桶装纯净水,检验结论是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阳市监检鉴结〔2025〕52号)及《检验报告书》(编号:SP202507732),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截至检验报告书送达之日该批次桶装纯净水已全部售出,现场检查未见同批次桶装纯净水。上述桶装纯净水是当事人在2025年7月9日生产的,共生产了120桶,18.9升/桶,销售到白沙镇周边村镇,销售价4元/桶 ,共计违法所得480元。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阳市监责改〔2025〕699号,责令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纯净水。当事人于2025年8月11日已对该批次桶装纯净水进行了召回公告,并进行了召回情况说明。
二、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2、罚款20000元,合计罚款:2048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臭氧机发生器坏了。
经营户整改情况:经过该厂检查,发现是臭氧机控制系统故障,2025年8月13日,该厂将臭氧机发生器进行送检维修,已恢复臭氧机正常工作。今后,将时刻关注设备正常运转情况,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不留食品安全隐患。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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