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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风华纯净水厂(潘咏梅)生产销售不合格纯净水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yx_scjdglj/2025-00072 发布日期 2025-10-30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风华纯净水厂(潘咏梅)生产销售不合格纯净水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我局对编号NO:SP202507752的检验报告不合格“纯净水”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8月11日我局收到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关于阳新县过阳新县风华纯净水厂(潘咏梅)生产销售的“纯净水”的不合格检验报告,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此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抽验结果告知书送达了当事人。202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说明了生产该批次的“纯净水”全部销售完毕的事实。2025年8月12日,阳新县风华纯净水厂(潘咏梅)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纯净水,我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是2014年3月份经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一直在阳新县相关镇从事纯净水生产销售。2024年7月10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纯净水进行抽样检测,样品抽样基数为7桶。黄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5年8月11日出具编号:NO:SP202507712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所 生产销售的纯净水的铜绿假单胞菌(n=5,c=0,m=0)实测值(240.30.680.100.300)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在抽样检测当天当事人生产该批次桶装纯净水100桶,除抽检7桶,剩余的以每桶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且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500元。

二、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8月12日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20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该生产企业规模较小,桶装水储存不当。
  经营户整改情况:1、加强员工的培训,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规范操作。截至目前,该经营主体已整改完成。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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