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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阿夕水果超市(李丹)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yx_scjdglj/2025-00074 发布日期 2025-11-04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阿夕水果超市(李丹)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我局对报告编号N0:CCIC12516943的检验报告不合格“特价小台芒(芒果)”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7月22日本局依法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特价小台芒(芒果)”进行抽检(抽样编号:XBJ25420222484343275),该中心于2025年8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CCIC12516943),显示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判定检验的“特价小台芒(芒果)”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是2022年8月23日经本局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从事水果经营服务,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本局于2025年8月25日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CCIC12516943)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阳市监督检查鉴结〔2025〕5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及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经营的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特价小台芒(芒果)”系当事人于2025年7月19日从孝感首衡城栗缘果业购进,购进数量260斤,2025年7月19日-7月24日期间共卖出16.292斤,共卖了166.45元,剩余的据当事人称已自行销毁,违法所得166.45元。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该批次“特价小台芒(芒果)”的进货凭证、检测报告及销售记录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公告。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特价小台芒(芒果)”,可以免予处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案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召回措施;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免罚条件。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该水果店规模较小,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购进“特价小台芒(芒果)”时,产品生产方制作过程把关不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三、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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