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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吴明辉鱼行(吴明辉)销售不合格黄骨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yx_scjdglj/2025-00078 发布日期 2025-11-25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吴明辉鱼行(吴明辉)销售不合格黄骨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我局对编号NO:CCIC12518810的检验报告不合格黄骨鱼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9月5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关于阳新县吴明辉鱼行(吴明辉)销售的黄骨鱼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将此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抽验结果告知书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25年9月15日, 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说明了该批次黄骨鱼无法提供证据说明进货来源及违法所得150元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是在阳新县东坡路李家湾农贸市场摊位s-1011号从事水产品零售的经营主体,2025年9月5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CIC12518810)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黄骨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说明进货来源,称该批黄骨鱼共购进了10斤,进价为13.3元/斤,售价为15元/斤,目前已全部销售,货值15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查实销售情况,依当事人供述违法所得150元。

二、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减轻处罚。2025年11月24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食品安全意识淡薄;2、没有落实好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经营户整改情况:1、对该批次黄骨鱼进行召回措施;2、严格规范落实进货查验制度;3、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强化责任感。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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