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刘坚销售不合格“黄骨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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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5-00081 | 发布日期 | 2025-12-03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我局对编号No:CCIC12519053的检验报告不合格“黄骨鱼”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8月14日,本局委托阳新县公共检测中心对刘坚经营的黄骨鱼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CCIC12519053)各一份,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25年9月25日,我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是2025年8月12日从武汉市白沙洲的甘以军渔行处购进,购进数量为30斤,进价为7元/斤,售价为14元/kg,货值金额420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已销售完,违法所得共计420元。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2025年11月28日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运输环节出现问题;2、产品生产方过程把关不严。
经营户整改情况:1、通知生产方抽样结果并停止向同批次“黄骨鱼”生产方进货;2、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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