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兴国镇亮亮早餐店(舒全秀)销售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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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5-00083 | 发布日期 | 2025-12-03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我局对编号NO:〔2025〕SP-0234的检验报告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9月23日,我局收到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关于阳新县兴国镇亮亮早餐店销售的油条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将此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抽验结果告知书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25年10月1日, 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说明了该批次油条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60元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是在阳新县兴国镇下马堤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主体,2025年9月23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SP-0234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9月9日从阳新县兴国镇富川街146号的阳新县宝蕾早点铺购进了油条80根,进价为1.2元/根,售价为2元/根,目前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油条的购进记录,货值160元,违法所得160元。
二、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确定给予减轻处罚。2025年11月11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984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食品安全意识淡薄;2、没有落实好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经营户整改情况:1、严格规范落实进货查验制度;2、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强化责任感。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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