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率洲管理区学校使用抽检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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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6-00003 | 发布日期 | 2026-01-26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我局对编号NO:[2025]SP-0537的检验报告不合格“餐具(不锈钢餐盆)”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委托检测机构“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关于阳新县率洲管理区学校使用的“餐具(不锈钢餐盆)”的不合格检验报告。2025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此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抽验结果告知书送达了当事人。2025年12月5日, 我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说明了该批“餐具(不锈钢餐盆)”抽检不合格的原因。
经调查,当事人阳新县率洲管理区学校,其学校食堂自行为学校师生供餐。2025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SP-0537)显示当事人学校食堂自行消毒使用的“餐具(不锈钢餐盘)”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据当事人陈述,该批“餐具(不锈钢餐盆)”都是从消毒柜取出的,但由于当天食堂工作人员未将消毒柜的电源闸开启,消毒柜未开机,所以餐具未经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2023年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属于“拒不改正”情节,但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并及时进行整改,减轻了违法后果,经我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对食堂的卫生情况进行整改。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可以适用从轻处罚。2026年1月7日,我局决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不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的规定,罚款额度在5000元-18500元之间确定,确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的相关普法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3、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食品安全意识淡薄;2、没有落实餐具清洗消毒要求。
经营户整改情况:1、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2、严格规范落实清洗消毒制度;3、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强化责任感;4、更换高质量的消毒柜,使用热水清洗系统。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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