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满堂红名厨家宴(明晓鹏)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消毒餐(饮)具的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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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6-00016 | 发布日期 | 2026-02-11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我局对编号[2025]SP-0574和[2025]SP-0576的检验报告不合格的餐(饮)具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11月19日,本局委托阳新县公共检测中心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查。2025年12月1日,阳新县公共检测中心向本局送达《检验报告》([2025]SP-0574和[2025]SP-0576),内容为盘子(瓷)、汤碗(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阳市监检鉴结[2025]76号)及《检验报告》,当事人签收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使用消毒器具对其餐具消毒。随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阳市监责改[2025]79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使用的餐(饮)具及时有效的杀菌消毒。2025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经完善了餐(饮)具消毒设备,并对所使用的餐(饮)具及时杀菌消毒。
经查,当事人原先餐(饮)具只进行了清洗,并未高温消毒。当前,当事人已经完善了餐(饮)具消毒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消毒餐(饮)具的行为已经整改。因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饮)具时并不收费,所以无违法所得。
二、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原先餐(饮)具只进行了清洗,并未高温消毒。
经营户整改情况:1.完善餐(饮)具消毒设备,并对所使用的餐(饮)具及时杀菌消毒;2.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强化食品安全责任。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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