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子明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
| 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6-00023 | 发布日期 | 2026-07-17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本局对编号No:CCIC12603777检验报告不合格“印子粑(米粉制品)”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6年3月22日,本局依法委托阳新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人员于2026年3月23日抽取当事人经营的“印子粑(米粉制品)”(抽样数量(含备样):1.54kg)。2026年4月20日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CIC12603777),抽检结果显示该食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CIC12603777),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店内存在同批次“印子粑(米粉制品)。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批次“印子粑(米粉制品)”是当事人于2026年3月22日从微信群上订购后,供应商2026年3月23日上午将上述食品送至当事人店中,其订购食品时未向供应商索取相关资质证明、食品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也未能能提供进货票据。上述食品进价2.2元每斤,售价2.8元每斤,共订购1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8元,违法所得28元”
二、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元;2.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三、阳新县子明超市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食品原因进行了排查,“印子粑(米粉制品)”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国家要求的标准意识不够及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原因造成的。此外,该超市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学习,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