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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胖子喜便利店营业部(乐双喜)销售不合格大红八角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yx_scjdglj/2026-00025 发布日期 2026-07-17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胖子喜便利店营业部(乐双喜)销售不合格大红八角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我局对编号NO:CCIC12603785的检验报告不合格大红八角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6年4月23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关于阳新县胖子喜便利店营业部(乐双喜)销售的大红八角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将此不合格检验报告及抽验结果告知书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26年5月13日, 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说明了该批次大红八角的进货来源及违法所得374元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是在阳新县经济开发区孙家堰李组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主体,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CIC12603785)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大红八角: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是于2025年12月8日从江西省九江市的浔阳区梦浔乡南北干货批发部购进的该批次大红八角,共购进了14公斤,进价为56元/公斤,货值784元。经核实,当事人已销售大红八角9.35公斤,售价96元/公斤,销售额为897元,库存损耗0.32公斤,剩余4.33公斤已退货。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大红八角的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并于2026年4月24日进行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召量回为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74元。

二、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减轻处罚。2026年7月10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4元;2.罚款962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1、食品安全意识淡薄;2、没有落实好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经营户整改情况:1、对该批次大红八角进行召回措施;2、规范落实进货查验制度;3、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知识强化责任感。

特此公告

阳新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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