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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胖子明超市用录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yx_scjdglj/2026-00033 发布日期 2026-08-06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胖子明超市用录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我局对编号No:CCIC12605411检验报告不合格“小米椒(辣椒)”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6年4月20日,本局依法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椒(辣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026年5月26日经县局批准立案,并指派罗祖鸿(执法证号:17020230221)、陈兵(执法证号:17020230244)对该案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是经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在阳新县经济开发区金盾小区经营食品的市场主体。2026年4月20日,本局依法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工作人员现场抽取“小米椒(辣椒)”3.12kg(备样1.51kg)。2026年5月21日,本局接到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CCIC12605411),报告显示毒死蜱检验项目不合格,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6年5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CIC12605411)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小米椒(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三、阳新县胖子明超市用录店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食品原因进行了排查,“小米椒(辣椒)”毒死蜱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国家要求的标准意识不够的原因造成的。此外,该超市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学习,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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