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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李名喻蔬菜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yx_scjdglj/2026-00036 发布日期 2026-08-17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李名喻蔬菜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本局对编号No.CCIC12509294检验报告不合格“生姜”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6年4月21日,本局依法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5月20日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CIC12509294),检验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CIC12605694),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店内未发现该批次“生姜”。

经查,上述批次“生姜”当事人于2026年4月20日从农户手中购进的,未索要进货票据,无法说明进货来源。“生姜”以7.5元/kg的进价共购进12kg,以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已销售完毕。由于“生姜”的销售价格早晚不一致且没有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三、阳新县李名喻蔬菜店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食品原因进行了排查,“生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国家要求的标准意识不够及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原因造成的。此外,该批发部加强了《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学习,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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