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韦源口骅中超市店 (陈春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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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0014349yx_scjdglj/2026-00042 | 发布日期 | 2026-09-08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所属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我局对编号N0:222601186、222601187的检验报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6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腊排骨”的检验报告(N0:222601187)、食品“腊鸭”检验报告(N0:222601186),检验结论是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0:222601187)、(N0:222601186),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限期内未提出复检,截至检验报告书送达之日现场检查未见同批次食品“腊排骨”和腊鸭”,未采取强制措施。2026年6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阳市监责改〔2026〕90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当事人召回上述批次食品,截止至2026年7月,召回数量为零。
经调查,当事人是于2015年9月11日经核准的个体工商户,一直在阳新县韦源口镇棠梨湖二期还建小区25栋27栋一层从事食品销售。当事人陈述,上述批次不合格的食品“腊排骨”是2026年1月10日从黄石港区永达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当时购进了10斤,购进价格是20元每斤,销售价格是28元每斤;食品“腊鸭”是从微信上联系供货商家武汉市硚口区朱珠肉制品经营部,通过快递物流发货的,当时购进了25只,购进价格8元每只,销售价格是11.5元每只。当事人只能提供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购进时开具了清单票据,由于时间长了现在清单找不到了,也未做好记录,具体进货数量和价格无法确定。由于上述“腊排骨”和腊鸭”都是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过氧化值超标可能是由于存储方式不当或储存时间过久导致,故抽检之日(2026年5月22日)之前的销售的“腊排骨”和“腊鸭”(腌腊肉制品)无法确定其过氧化值是否超标,经综合研判,本局对2026年5月22日(含)之后销售的“腊排骨”和“腊鸭”(腌腊肉制品)予以计算违法货值和违法所得。2026年5月22日(含)之后,当事人共销售2单(2026年5月22日销售1单“腊排骨”以56元每公斤的价格共计销售1.53斤,“腊鸭”以10.17元每公斤的价格共计销售1.75斤;2026年6月12日销售1单“腊鸭”以11.5元/只的价格折后8.9元共计销售1只),总共货值金额为112.4元,截至送达检验结果之日前当事人除销售的,剩于的上述食品各股东自己都拿回家食用了,违法所得为112.4元。
二、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2.4元;3.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购进时间长,市场乏力,销售量少所造成。
经营整改措施:强化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做好进销货记录制度,避免时间长影响食品质量。
特此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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