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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红利洋购物广场志强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yx_scjdglj/2026-00052 发布日期 2026-10-13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所属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新县红利洋购物广场志强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新县红利洋购物广场志强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22MA4EGF9T4E,以下简称红利洋志强店)抽样检验报告(NO.CCIC12612492)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虞氏腊鸭腿(腌腊肉制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8日,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受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虞氏腊鸭腿(腌腊肉制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上述食品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7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CCIC1261249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在营业场所冰柜内发现的同一批次且仍在售的6.062公斤虞氏腊鸭腿(腌腊肉制品)依法执行扣押。截至2026年7月21日,该批虞氏腊鸭腿已对外销售18.938公斤,剩余6.062公斤未销售。当事人于2026年7月22日向我局提交排查整改情况报告,并依法对抽检之日(2026年6月18日)之后销售的不合格肉类制品进行了召回,截至2026年8月12日的召回数量为零,未接到任何消费者投诉和不良反应。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未按规定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3.3元;3.没收不合格的肉类制品6.062公斤;4.罚款1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未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五、整改情况:

(一)红利洋志强店积极配合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整改,建立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二)红利洋志强店设立专人专岗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查。

(三)红利洋志强店加强自身食品安全学习和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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