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阳新县环保局对柯于根(水产养殖)行政处罚决定 | ||||
|---|---|---|---|---|---|
|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8-10-03 | 发布机构 | 县环保局 |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所属机构 | 县环保局 | |
案件名称:柯于根(水产养殖)涉嫌湖泊投肥养殖污染水体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柯于根(水产养殖)
法定代表人:柯于根
主要违法事实:湖泊投肥养殖污染水体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阳新县环境保护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阳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决定作出机关:阳新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日期:2018年3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