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中文 无障碍阅读 长者专区

名称 阳新县环保局对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索引号 发布日期 2018-10-03 发布机构 县环保局
文号 文件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所属机构 县环保局

阳新县环保局对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名称: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环保设施碱液吸收塔未运行,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卫然

主要违法事实:环保设施碱液吸收塔未运行,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阳新县环境保护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阳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阳新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日期:2018年4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点击咨询智能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