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阳新县环保局对阳新县白沙镇福星页岩砖厂行政处罚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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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8-10-03 | 发布机构 | 县环保局 |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所属机构 | 县环保局 | |
案件名称:阳新县白沙镇福星页岩砖厂涉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排放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阳新县白沙镇福星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张功义
主要违法事实: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排放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阳新县环境保护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阳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阳新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日期: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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