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阳新县环保局对湖北天空之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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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布日期 | 2018-10-03 | 发布机构 | 县环保局 | |
文号 | 文件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所属机构 | 县环保局 |
案件名称:湖北天空之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湖北天空之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义柏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罚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阳新县环境保护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阳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零肆拾肆元零捌分(其中天空之境项目罚款人民币5.904408万元,索道项目罚款人民币7.6万元)
决定作出机关:阳新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日期: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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